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72號
原   告 辛○○
      己○○
            之3
      丁○○○
      戊○○
兼上開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95年12月13日下午5時,兩造應自行到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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