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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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5年8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7年7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7年7月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2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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