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友新企業有限公司張│彰化銀行中崙分行│2,060元│94年6月30日│CK0000000│6│││ 林文琴 ││││││├──┼─────────┼────────┼─────────┼───────────┼────────┼────────────┤│002│早川商工有限公司張│台北富邦銀行儲蓄│9,500元│94年6月3日│SB0000000│6│││ 耀仁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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