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7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77│├─┬─────────┬─────────┬───────────┬─────────┬────────┬──┤│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土地銀行萬華分行│94年10月30日│6,298│EF0000000││││││││││├─┼─────────┼─────────┼───────────┼─────────┼────────┼──┤│2│甲○○│土地銀行萬華分行│94年10月30日│8,000│EF0000000││││││││││├─┼─────────┼─────────┼───────────┼─────────┼────────┼──┤│3│甲○○│土地銀行萬華分行│94年10月30日│16,600│E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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