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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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為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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