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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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莊博元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由任職公司出具債務人自99年7月起迄今各月之薪資明細表、債務人99、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99年7月起至101年6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99年7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
100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債務人、債務人父母及債務人養子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父母及債務人養子之人有若干?其姓
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各為何?如何分攤上開三人之扶養費?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提出債務人父母及 莊仲宇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說明債務人及其父母、養子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
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提出 莊國珍 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光榮小段732、
733、734、780、78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全部)謄本,並陳報上開土地現作何用途、現值若干(需提出具體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