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黃弘政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 王全成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一百零一年度易緝字第七號,原案號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二八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全成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