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鄭採英 蔡恩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明寬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9,0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