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

原告 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書伃 即啊母啊姆鍋燒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為訴請侵犯肖像權事,依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本人臉部打碼才公布監視器畫面,予以告知仍不予理會」,聲明並不明確,並未具體特定本件請求之聲明究竟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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