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 王韋傑王傑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板簡字第1554號簡易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魏賜琪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用

1,22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繳,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合計

1,22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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