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邱鈞鼎
被   告  吳瑞評
被   告  吳明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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