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五號上訴人 詹勳文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詹勳文因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意圖勒贖而擄人罪,經原審判決後(處有期徒刑),於民國一○○年三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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