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一百八十元,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系爭土地地價證明及房屋課稅現值,以資查核補正。
二、原告應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前按照系爭土地地價及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以補正其法定程式之欠缺。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