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丙○○被告丁○○
乙○○兼右二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具狀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丁○○、乙○○非其子女乙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一五號否認子女之訴繫屬在案,且由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屬實,茲本件被告復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再以同一訴訟標的提起系爭否認子女之訴,揆之首開規定,自應認其後訴之本件案件為不合法。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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