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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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
丙○○乙○○右聲請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二號),聲請再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議,殊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