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
抗告人凱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立民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 殷武義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自訴被告殷武義等詐欺案件(鈞院八十五年上易字第六九五八號)經 徐文亮 法官草率判決被告殷武義等無罪,本案承辦法官黃金富問案調查偏頗一方,陪審法官徐文亮「先入為主」觀念及前案鈞院八十五年上易字第六九八五號案件違法凟職行為,難期本案公平審判,爰聲請法官黃金富、徐文亮迴避本案審判云云,經核聲請人對於法官之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並無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不能認聲請為正當,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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