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律師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七月十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七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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