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明賢│100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8120││││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明賢│100年10月2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5436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明賢│100年10月2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901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明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5日止累計145,618元正未給付,其中138,120元為消費款;5,692元為循環利息;1,8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明賢於97年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97年6月25日起至108年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19日止累計157,729元正未給付,其中154,368元為本金;3,3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明賢於98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98年3月19日起至108年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19日止累計194,256元正未給付,其中190,119元為本金;4,1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