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9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莊明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