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勇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
仟壹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