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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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益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呂權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