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7號
原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訴訟代理人 簡宏懋
被告MAUNGAUNGKYAN(緬甸籍,中文名: 張仁傑 )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