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7號

原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訴訟代理人 簡宏懋

曾俊喬

被告MAUNGAUNGKYAN(緬甸籍,中文名: 張仁傑 )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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