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

原告 吳翊瑄

被告 蔡岳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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