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楊順宏
被   告  詹美玲   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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