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吳皇吟

被告 鍾昇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亭妘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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