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易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以民國96年12月11日屏警刑專字第0960056631號執行通知單通知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劉啟文 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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