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芸靚選任辯護人張簡宏斌律師具保人盧玉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玉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芸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盧玉蕙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1至34、49、50頁)。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應於110年10月27日到庭應訊,被告未到庭,本院嗣亦拘提被告無著,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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