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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