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