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順明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周漢威 律師
法律扶助 宋一心 律師法律扶助 李艾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順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順明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6日執行羈押,並相繼於100年7月16日、同年9月16日、同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月4日訊問後,認被告余順明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