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高榮志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被告丙○○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受命法官)前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4日將其三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依訴訟進行程度,於97年5月22日解除該三人之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惟仍認羈押之必要,繼續原羈押處分。現原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該三人仍係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延長羈押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