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聲請人 許世宏 相對人 林祥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祥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與聲請事項所載不符)。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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