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上訴人陽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被上訴人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鴻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