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尚欠新台幣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同時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中確認之股權範圍及請求被告交付之內容。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