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庚○○即 羅雲嬌 )被告丙○○
乙○甲○○丁○○己○○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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