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甲○○
之2上列當事人日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