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薛政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得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疑重大,且本院前依其舊址臺南市○○區○○街○○○巷○○號及新址臺南市○○區○○街○○○巷○○號傳拘結果皆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因覓保無著,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其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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