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明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聲字第3453號裁定應執行刑5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593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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