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尚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非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為請求,似屬無據。如欲一併對法定代理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僅欲對公司請求,陳龍村應列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