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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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