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佳鈴 債務人 陳余愛玉 債務人 陳萬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陳余愛玉、陳佳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陳佳鈴、陳萬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
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佳鈴於民國87年12月至88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余愛玉、陳萬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8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佳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余愛玉、陳萬發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余愛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6680│陳佳鈴│2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陳佳鈴、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7164│萬發│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余愛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80│陳佳鈴│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佳鈴、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64│萬發│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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