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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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書附表編號7、8之犯罪日期均誤載為96年6月25、28日,應分別予以更正為96年6月25日及96年6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並均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