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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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8號聲請人丁○○
9號6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一份在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詎債務人逾上開期日迄未提出更生方案,且本院復於98年8月28日通知債務人於10日內依債權表提出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仍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無任何財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