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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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四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家裡只有年邁的母親,且其養雞鴨,上次颱風來時無法照顧,請准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訊問,認為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之前有二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強制戒治執畢出監後,仍不知戒絕,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因認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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