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9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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