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 陳主強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49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36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條之罪,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有累犯應予加重其刑情事,且前即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本次為警查獲酒測值亦高達每公升1.45毫克,對於道路交通之安全危害非輕,惟犯後坦承且未傷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顯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