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林哲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冬鳳欣宏昌電器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25,04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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