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
達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並補正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本件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非訟事件程
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