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944號債權人 曾文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經授中字第098340348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