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智匯節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美金15,225.2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99年9月17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
率31.739換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33元
(計算式:15,225.2×31.739=483,233)應徵第1審裁判費
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