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費用中新台幣肆佰玖拾元,係已返還聲請人之郵費,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零七百四十四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九十元│已扣除退郵四百九十元│├─────────────┼─────────────┼──────────┤│共計│二萬零九百三十四元││└─────────────┴─────────────┴──────────┘